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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程序与投资须知
来源: 泛珠三角合作信息网 日期:2007-07-27 09:09:00
 
 

一、外商投资项目申办程序 

(一)湖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审批程序

http://www.hunancom.gov.cn/Upload/doc/EditorPic/20074131719911.jpg

(二)湖南省外资(独资)企业审批程序

http://www.hunancom.gov.cn/Upload/doc/EditorPic/200741317156628.jpg

(三)湖南省对外加工贸易、补偿贸易审批

http://www.hunancom.gov.cn/Upload/doc/EditorPic/200741317148255.jpg

注:
1.
申请书原件内容应包括:中外双方名称、合同号码、合同签署日期、合同期限、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总值、出口总值;如属对外加工装配,应写清工缴费单价及工缴费总额。如是补偿贸易则应写清返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及返销期限。
2.
合同总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补偿贸易应提交项目建议书及其审批件。
3.
说明:
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资料
"○"
为内资企业提交资料
在加工贸易电子网上下载(www.ec.com.cn 
 

(四)境外外商常驻代表机构的申办程序
   
境外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及经济团体、经济组织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湖南设立登记其常驻代表机构,然后再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有关银行开立帐户。

 二、外商投资项目申办须知
()审批权限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与审批机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分级分类审批。

1、需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

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属《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商务部审批的项目(如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投资性公司、医疗机构等)。

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项目。

2、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

属《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属《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商务部授权(委托)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如除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外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部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等)。

3、由各市州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

属《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还可以审批部分商务部授权(委托)的项目(如部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除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外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等)。
(二)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规定是:

合营企业投资总额
(万美元)

注册资本占投资
总额比例

注册资本最低额
(万美元)

300300以下
300
1000
1000
以上至3000
3000
以上

7/1070%
1/2
50%
2/5
40%
1/3
33%


>210
>500
>1200

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企业均需按上述比例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按该比例规定执行的,需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局批准。
 

 ()出资形式
  1.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2.外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获得的税后人民币利润;
  3.机器设备、原材料、其他物料;
  4.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规定所开发的土地及其拥有所有权的附着物、建筑物;
  5.工业产权和专用技术。

 

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

()工商登记注册

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分两步:一是审批机关对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二是在合同章程被批准后办理设立登记。

(1)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由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

全体投资者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全体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公司章程;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该证明文件是指: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住所证明。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均一式一份,除特指外均应提交原件。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隶属企业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向湖南省工商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外国企业名称、常驻代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工作人员等;

(2) 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3) 企业资信证明;

(4) 首席代表、代表、雇员任命文件;

(5) 首席代表、代表、雇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二张;

(6) 驻在地址证明。

3、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登记

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3)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

(4) 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5)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6)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7) 其他有关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终止营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每年31日至630日接受年度检验。
 (二)税务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全国统一代码证书、企业有关合同、章程、协议副本、企业法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并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税务部门领取)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生产、经营期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持原有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三)财政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工商执照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手续。

办理财政登记须提交以下文件;

(1) 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

(2) 工商营业执照;

(3) 企业的合同、章程副本;

(4) 经董事会讨论同意的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5) 企业财务人员符合上岗条件的有效证明;

按上述规定办完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由财政部门签发财政登记证及其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因修改合同、章程或者更改名称、住所、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变更工商登记的,应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凭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变更财政登记。

 

(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制度

办理对象: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

办理机关:长沙海关稽查处企业管理科(地址:长沙市东二环一段678号,电话:07314781354

审批程序:

1、提交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税务登记证书(国税)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以上资料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请提交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

2、企业自行刻制报关专用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专用章具体样式及要求: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均指外径),印章上刊含企业名称全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下刊含报关专用章字样,自左向右横行,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印章使用红色印油。

3、请填好下列表格:

1《报送单位情况登记表》;

2《企业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办理时限: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资料进行核对后,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五)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登记制度

办理对象:申请办理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登记的单位

办理机关:长沙海关稽查处企业管理科(地址:长沙市东二环一段678号,电话:07314781354);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

1、提供资料:

1加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承接加工业务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及复印件;

3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4)加工生产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正本及复印件;

5)加工生产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两寸免冠照片及联系电话。

对提交的资料,需提交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

2、请填好下列表格:

1《企业情况登记表》;

2《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监管措施:企业如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已在海关登记内容以及注销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审批时限: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所提交的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登记手续。

 

(七)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注册登记变更制度

办理对象:申请办理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企业 

办理机关:长沙海关稽查处企业管理科(地址:长沙市东二环一段678号,电话:0731-4781354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请持下列文件资料提出变更申请:

1、向长沙海关领取并填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变更登记申请表》、《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2、交还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送注册登记证书》;

3、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需提交相应的文件(下列文件中的一种或几种):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税务登记证书(国税)副本复印件;

(5)银行基本户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8)其他与变更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以上资料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请提交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

4、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对变更名称的确认证明;

5、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性质需交还原报关专用章,并自行刻制新报关专用章(详见刻章要求),交海关检验后,留下印模备查;

6、变更银行贴需提交现在帐号的银行开户证明;办理时限: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变更手续并制发新证书。

(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注销制度

办理对象: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企业

办理机关:长沙海关稽查处企业管理科(地址:长沙市东二环一段678号,电话:07314781354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者须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1)三资企业已到经营年限;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销的企业;

3)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注销或撤销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4)其它需办理注销《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企业。

2、提交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批文;

3申请注销《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审批表(在企业注册窗口领取后至减免税部门、外商自用物品管理部门、保税部门签署意见,再交至企业管理部门。)

4)《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

5  报关专用章;

6)企业所属报关员的报关员证(无报关员的企业免交);

7   海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审批时限: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所提交的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该企业档案在数据库中将被删除。

 

(九)外商投资项目免税手续办理

A、办理依据:署监一(19921099号文、署税(19971062号文

B、备案申请:

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申请减免税备案时,应向海关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免)

4、企业章程及批复(复印件)

5如企业为199811日后批准成立的,需递交《确认书》(原件)

6、填制规范、有效的《项目征免税备案申请表》(盖有企业公章)

7验资报告(海关验明正本后,留存复印件)

8  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C、免税申请

经海关审批同意备案的企业申请免税时,须向海关提供下列资料:

1、进口物资审批表

2、填制规范、有效的《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盖有企业公章)

3、货物订购合同或发票一式三份(复印件)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 外汇登记

A、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领取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以后到外汇局或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均需出示此证。

申报材料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3、商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及其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

4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

6补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应在全国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B、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开立、变更

资本金帐户是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的一种外汇帐户。它的收入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已经商务部门批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或正在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申报材料

a、开户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b、帐户变更

1、加盖申请单位公单的业务申请报告(变更事项及其原因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

3、退回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银行联(如银行已归档,不能退回,则应在帐户变更后补交撤户证明)。

4企业增资或减资,还应提交银行近期对帐单、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商务部门批复文件等。

5、企业如以其外债转增资,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外债注销证明及其外债专户银行盖章的最近5个工作日余额对帐单。

C、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境内再投资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应事先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复文件的批准证书。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企业应持外汇局出具的外方所得再投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申报材料

a、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的审核

1、外国投资者(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2、利润产生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外国投资者对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3、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拟再投资的企业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附询证函回函、转股外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7、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b、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增资的审批;

1、外国投资者(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的书面申请;

2、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外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4、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或合并,分立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财产处置方案或协议;

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原检件和复印件;

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9、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复印资料;

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c、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外方已登记外债等转增本企业资本的审批

1、申请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4、商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以已登记外债转增企业资本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外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原件(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和复印件;

6、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的,另须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及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需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原件(验后返还)和复印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十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备案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应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投资合同和章程等文件复印件到湖南检验检疫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检验检疫登记证书。

 

(十二)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省商务厅核发的批准证书后,持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中外双方提供资本金证明(含财产明细表及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文件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按产权隶属关系到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十三)环保登记

凡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以下程序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建设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须填报《建设项目立项环境保护审查意见表》,报环保局签署意见,作为立项依据。省直单位批准立项;投资5000万以上;有严重污染的项目由省环保局审批,其余由市环保局审批。

2、建设单位向环保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项目竣工,建设单位须向批准该项目的环保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4  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正式投产或使用时,须向当地环保局办理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

 

 

四、产权转让有关规定

 

() 产权转让形式:

协议转让、拍卖、中介代理、租赁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形式。

 

() 产权转让程序:

1、申请登记及委托:转让双方持有效文书向产权转让机构提出转让申请并办理委托手续。

2签署合同:转让双方达成意向后,对转让标的评估作价,经主管部门或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3、办理转让价款结算及产权变更手续。

 

() 产权转让范围及对象:

1、产权转让可以是企业部分、整体产权或企业经营权。

2、企业产权转让的双方可以是外商、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及其它经济组织,不受所有制、行业、地域限制。

 

() 产权转让收入的处置及转让后的产权归属:

1、部分产权转让收入,归产权所有者。

2、整体产权转让收入,除去职工安置费用、支付评估费、成交佣金及偿还债务后的净收入,归产权所有者所有;

3  转让后的企业产权性质随购买方的产权性质而变化。

 

五、外国人在湖南就业

根据国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我省《湖南省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法》,在湖南就业的外国人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外国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外国人在湖南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外国人就业许可制度适应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外国人在湘就业管理。

1、简要办事程序

用人单位聘请外国人,需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后方可聘用。经就业许可同意在湖南就业的外国人,持许可证书和外事等有权单位签发的邀请函电,到中国驻外使馆办理职业签证。入境后按规定先办理就业证,再到就业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和一年期限的多次往返的职业签证。

2、外国人在湖南就业要具备以下条件

(1)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 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 无犯罪记录;

(4) 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 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3、外国人就业许可申请材料

(1)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申请函;

(2) 聘用意向书;

(3) 拟聘用的外国人工作经历及受教育情况证明;

(4) 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5) 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外商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

(一)登记手续。企业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其他规定事项。

(二)申报手续。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缴费手续。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四)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应按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办;不按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七、出入境管理

(一)外国人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有关程序

1、外国人申请签证或者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统一称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外国人应当向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

2、持DZXJ-1签证的外国人,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的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3、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3与申请签证、居留许可有关的证明材料。

来华任职或就业人员,对其中的投资者和企业的法人代表可以获得2年有效期居留许可,其他人员,可以获得1年有效期居留许可。

 

(二)台湾居民办理出入境手续有关程序

1、办理来往大陆签注。申请人应向居留地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来往大陆一次、多次签注和停留延期。申请人需接受询问并办理下列手续:

1)效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填写《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3)交近期两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4)提供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居留签注

由申请人居留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居留签注的有效期限,可视情在申请人所持出入境签注有效期内签发6个月至5年有效。

 

(三)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申请商务赴港澳、商务出国的有关程序

1、商务赴港澳。对年度内纳税80万人民币以上或创汇100万美元以上或其它确有需要的和具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的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和审批成为一类备案企业,对年度内纳税1万以上或有创汇证明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审批成为二类备案企业。一类备案企业人员根据需要可签发一年多次三月多次三月一次有效商务签注,二类备案企业人员根据需要可签发三月多次三月一次有效商务签注。对非备案企业人员,根据其实际需要可办理三月一次有效商务签注。其中申请一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需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直接申请、审批,申请三月多次(含)以下签注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三月一次签注由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目前长沙市、娄底市、衡阳市、邵阳市出入境管理科(处)可审批三月多次有效商务签注,其它的须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批、制证。

2、商务出国。企业中方人员因企业业务需要申请出国,凭户口簿、身份证、派出所或单位意见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开通按需申领护照城市(长沙市、娄底市、衡阳市、邵阳市)免交派出所或单位意见,由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编辑: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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