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应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今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延长征收年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
《办法》明确了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中提取3%;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办法》还规定了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据测算,若能按《办法》足额征收到位,全省“十二五”期间水利建设基金静态筹集规模将达109亿元左右。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刘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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