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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投资方式(外商直接投资)
来源: 泛珠三角合作信息网 日期:2007-07-27 09:06:00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营各方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中外各方的投资一般不折算成出资比例,利润也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利润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同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都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三、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系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四、补偿贸易系指技术贸易、商品贸易和信贷相结合的一种利用外资形式。其基本含义是指由外商直接提供或在信贷基础上提供机器设备给我国企业,我国企业以该设备、技术生产的产品,分期偿还进口设备、技术的价款和利息。补偿贸易的主要形式包括直接补偿、间接补偿、综合补偿和劳务补偿。

 

  五、BOT投资方式BOT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经营-移交".典型的BOT形式,是政府同私营部门(在我国表现为外商投资)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用,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协议期满后,这项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方式主要用于发展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六、外资金融机构

 

  系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它是金融领域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数外资金融机构采用外国金融机构在华分支机构的形式(如外国银行分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等)设立,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申请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总资产须达到一定的规格,其所在国须有严格的金融监管,并且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达二年以上。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报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

 

  七、投资性公司

 

  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投资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1)外国投资者在其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2)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公司的,中国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3)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八、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九、加工装配

 

  对外加工装配是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统称。它是由外商提供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由我方企业按外商要求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外汇工缴费的对外经济合作方式。

 

  十、国际租赁

 

  系指出租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将机器设备等物品较长期地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缴纳租金,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处理。租赁业务主要包括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两种方式。

 

  (编辑: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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